独立董事制度的落脚点是建立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上。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显著特征和基本任职要求。如果没有了独立性,那么,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事关整个独立董事制度体系的成败。
(资料图)
多年来一直受到市场诟病的独立董事制度终于迎来了改革之机。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全面改革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之所以要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于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就被提到日程上来了。
从《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独立董事的定位更加明确了,职能也更加清晰,甚至包括对独立董事的追责也提到了桌面上,所有这些都有助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同时也有利于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不过,独立董事制度的落脚点是建立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上。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显著特征和基本任职要求。如果没有了独立性,那么,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事关整个独立董事制度体系的成败。
正是基于独立性的重要性,所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中提及到的八大限制条款上,并且该条款还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又比如“第十条”规定,“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及提名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公开声明”,这其实也是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说,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作出上述规定是很有必要的。但人们又不能不看到,仅有这些规定,其实是不足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比如,第六条中关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规定,实际上,独立董事持股哪怕不足百分之一,也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实际上,为了独立董事制度更加完善,让独立董事更加独立,笔者以为有必要建立独立董事协会,以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管理,同时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护航。实际上,建立独立董事协会是完全可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有了“独立董事协会”的雏形,那就是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开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对这一点加以完善发展,完全可以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下面设立独立董事协会,专门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事宜。如此一来,涉及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及日常管理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比如,独立董事的提名问题,根本不需要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名,可以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请,然后由独立董事协会推荐,最后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独立董事担负着对大股东的监督之责,因此在股东大会选择独立董事的时候,大股东应回避独立董事的选择。这样独立董事就不需要看大股东的脸色来行事了。
又比如,独立董事的津贴不由上市公司直接发放,而由独立董事协会收上来之后再统一发放,这样也就解决了独立董事“拿了人家的手短”的问题,让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办起事来理直气壮,而不是看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脸色。
再比如独立董事信息库的建立,独立董事的专业培训,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独立董事与证监会、交易所的沟通联系,以及对独立董事的业内处罚等,凡涉及到独立董事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都可以由独立董事协会来负责。因此,独立董事协会的建立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一步,更是维护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要一环。
本文源自:金融投资报
作者: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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